一是對違法建設的認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區別對待。目前違法建設的認定依據主要是《城市規劃法》和《北京市規劃條例》,而這兩個規范是分別于1990年4月1日和1992年10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,在這之前北京市缺乏規范、統一的建設規劃報批程序。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,這兩個規范一般不能作為認定1990年4月1日以前未經過規劃審批的建筑是否合法的依據。而目前北京市的;違法建筑;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20世紀70、80年代建設的,對于這些沒有完備法律手續的建筑,筆者認為應區別對待。如果當時建設時得到了政府部門(盡管當時無明確的審批部門)的認可,即使沒有完備的手續,也由于公眾對政府部門的信賴而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,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使其合法化。即使由于市容市貌的原因需要將其拆除,也只能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及補償的有關規定進行,而不能簡單地走拆違之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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